12月8日,记者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学位体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介绍,《意见》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职业本科与普通本科两种类型、不同特色、同等质量,将职业本科纳入现有学士学位工作体系,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证书格式一致,但在学士学位授权、学位授予标准等方面强化职业教育育人特点,突出职业能力和素养,完善职业本科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保障体系,促进职业本科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了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等的政策依据及工作范围,对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审批权限和申请基本条件及授予方式、基本程序、授予标准、授予类型、学士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提出了要求。在执行方面,普通本科和职业本科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和授予管理办法》进行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管理和质量监督;在证书效用方面,两者价值等同,在就业、考研、考公等方面具有同样的效力。
《意见》指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教育部在颁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时,应明确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的专业名称、代码、归属的学科门类发生变动时,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对授权进行相应调整。
记者了解到,《意见》明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位授予程序。主要程序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意见》要求,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区域(系统)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统筹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学士学位管理和质量保障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不断提升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